自2007年11月20日起,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將開始實施外國人入境日本需提供個人識別資訊,即本人指紋及臉部照片拍攝之規定;倘若拒絕提供者將不獲准進入日本並令其離開日本。該規定適用對象,除了以下免除者外,所有入境日本的外國人士均需依規定提供。 特別永住者。 不滿16歲者。 應國家行政機關首長邀請的人。 亞東關係協會日本事務所之職員及其家族。 法務省令中所規定之人員。
針對上述規定若有疑問,請洽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