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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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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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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已於2007年3月1日起,實施各項保安新措施,謹將相關規定重述如下:
- 旅客隨身攜帶之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每個不得超過100毫升。
-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一只(一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必須能完全密封方合乎規定。
-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該塑膠袋於31MAR'07前於機場報到櫃檯及安檢線上提供旅客免費使用)
-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 旅客隨身行李中所攜帶的水壺或保溫瓶,在未裝有水或飲料等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時,可以攜帶上機。
-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機艙內購買或取得之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 敬請旅客檢查其隨身行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報到劃位時間請依原航空公司班機起飛2小時前之規定,惟請旅客自行注意地面交通狀況以免延誤搭機行程,謝謝!
※ 對於旅客隨身所攜帶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目前亦實施管制之國家為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南韓、澳門、越南、菲律賓,另香港預計2007年3月21日實施,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預計2007年3月31日實施,新加坡則預計2007年6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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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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